辽地税票函[1999]1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辽宁省××市道路货物运输费用结算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7-20
摘要:已按辽地税票[1998]253号文件印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但“代征税金”栏不予填写。重新印制的《辽宁省××市道路货物运输用结算发票》必须采用新确定的票样组织印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辽宁省××市道路货物运输费用结算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票函[1999]10号        1999-7-20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

  根据辽地税票[1999]112号文件精神,现将辽地税票[1998]253号文件所规定的《辽宁省××市道路货物运输费用结算发票》样式进行调整并重新确定。

  已按辽地税票[1998]253号文件印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但“代征税金”栏不予填写。重新印制的《辽宁省××市道路货物运输用结算发票》必须采用新确定的票样组织印制。

  附件:《辽宁省××市道路货物运输费用结算发票》的票样(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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