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2014]6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4-11
摘要:本办法适用于地税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等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进户执法行为)。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地税[2014]60号        2014-04-11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及派出机构(不发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省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稽查局)。

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税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等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进户执法行为)。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统筹安排进户执法工作,尽量合并、减少进户执法行为。地税机关工作人员进户执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

  第四条 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应当合并实施进户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检查类日常检查,并且不得重复开展,但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除外。

  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反避税调查、管理类日常检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第五条 地税机关积极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进户执法工作管理,逐步实现管理的全区域、全项目、全流程覆盖。

  第二章 进户执法项目分类

  第六条 进户执法行为分为检查类、调查类及税收保障类。

  检查类执法行为是指由地税机关依职权进户实施的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检查类日常检查。

  调查类执法行为是指依纳税人发起的地税机关进户实地核查和由地税机关依职权进户实施的反避税调查、管理类日常检查。

  税收保障类执法行为是指由地税机关依职权,为保障税收款项的征缴而进户实施的税收保全措施、税务强制执行措施等。

  第七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税收违法案件,包括:来源为上级督办、上级交办、相关部门转办、检举,以及其他有明确证据或者线索证明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规定,需要立案稽查的税收违法案件。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特殊调查事项,包括:受托异地协助调查、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中的核查或者协查联查、税收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向相关当事人进行的调查取证、执法督察工作中因专案执法督察或者特殊情况下需要进户了解情况或者调查取证、税务稽查案件复查过程中的实地调查等无法事先预见,但是依照相关规定需要进户的执法事项。

  第八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进户纳税评估,是指依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规定,由地税机关基层税务分局(所)或者上级税务机关实施的纳税评估中的实地调查核实。

  第九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税务稽查,是指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规定,由稽查局实施的除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外的各类进户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税务审计,是指依据《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国税发[1999]74号)、《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国税发[2007]35号)、《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2011]71号)规定,由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大企业管理部门实施的进户现场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检查类日常检查,是指由基层税务分局(所)依职权,对纳税人各税种或者单税种进行的全面性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实地核查,是指依纳税人发起的地税机关需要进户的实地核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反避税调查,是指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定,由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工作中的进户调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管理类日常检查,是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等规定,由基层税务分局(所)实施的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调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或者财务状况、资产重组情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检查。

  第十五条 省地税局定期组织各类进户执法项目的清理工作,并及时在系统内发布。

  第三章 进户执法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地税机关实施的各类进户执法,应当实行计划管理,并依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进户执法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和月份计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分别于上一年度和上一季度终了前制订,并根据年度计划或者季度计划拟订月份计划。

  计划实施期间需要对计划进行调整的,依照原计划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并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稽查计划包括分类分级稽查对象台账(数据库)、年度重点税源企业稽查分户计划和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分户计划。

  分类分级稽查对象台账由各级地税局稽查局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分类分级稽查管理办法》(闽地税[2013]166号)制订。

  年度重点税源企业稽查分户计划和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分户计划,由各级地税局稽查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会商税政、征管、税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制订。

  稽查计划经所属地税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上级稽查局的稽查计划应当通知相关下级稽查局。

  第十八条 纳税评估进户计划,由评估部门按月或季制订。计划应当包括:评估对象名称、评估部门或者人员、评估期间和范围、评估存疑问题、约谈情况、调查核实实施部门(人员)及时间等内容。

  第十九条 大企业税务审计进户计划,由大企业管理部门按年或季制订;涉外税务审计进户计划,由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按年或季制订。计划应当包括:审计对象名称、审计所属期间、案头审计部门或者人员、案头分析情况、可能存在问题、实施进户现场审计的部门(人员)及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条 检查类日常检查进户计划,由基层税务分局(所)按年或季制订。计划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纳税所属期间、实施时间、检查部门或者人员、检查项目(税种)及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纳税评估进户计划、税务审计计划、检查类日常检查计划,经计划制订单位或者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依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所设立的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审议确认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地税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调查类进户执法计划的管理办法,由设区市或县(市、区)地税局,按照对同一纳税人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的要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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