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14]19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积极发挥职能作用 进一步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2-10
摘要:大力发展金融服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科技信息、旅游文化、中介服务和房地产业等现代服务行业,是我市深入实施开放引领、转型发展、民生优先、品质立市战略的核心推动力。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现代物流业、现代航运业以及以大连商品交易所为龙头的现代金融业发展,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积极发挥职能作用 进一步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

大地税发[2014]19号         2014-2-10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大力发展金融服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科技信息、旅游文化、中介服务和房地产业等现代服务行业,是我市深入实施开放引领、转型发展、民生优先、品质立市战略的核心推动力。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现代物流业、现代航运业以及以大连商品交易所为龙头的现代金融业发展,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促进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重要性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将现代服务业作为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突破口,既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要求,也是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充分认识促进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促进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的相关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服务大局,正确处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与组织收入、规范执法与优化服务之间的辩证关系,用足用好税收政策,结合实际工作,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二、落实优惠政策,提供税收政策支持

  (一)促进现代服务业聚集区形成的税收优惠政策

  1.201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201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支持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4.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5.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6.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推进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8.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9.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10.对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11.对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给予免征营业税优惠。

  12.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13.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14.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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