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交通运输网络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15.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第四年至第六年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16.对民航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和夜航灯光区)用地、机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以及场外道路用地,给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7.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给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8.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19.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20.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1.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六)推动企业改制重组、搬迁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 22.在2014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出售等相关的土地、房屋权属转让行为,给予减免契税优惠。 23.对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搬迁企业在搬迁期间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成搬迁的年度进行汇总清算。 24.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七)鼓励招商引资、外向型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25.对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26.对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给予税收抵免优惠。 (八)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27.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8.在2015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9.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0.对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给予免征营业税优惠。 (九)扩大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1.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3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3.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4.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5.对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6.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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