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税字[2020]2051号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2-09
摘要:试点纳税人购进新的农产品种类用于生产加工或者批发销售,可参照同类农产品的扣除标准进行扣除,并在销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季度终了后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农产品扣除标准。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财税字[2020]2051号     2020-12-09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各市、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现将我省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批发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计算抵扣,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二、鉴于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其购销流程、产品种类存在差异性,此次核定的批发零售行业农产品分类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执行。试点纳税人填报的《青海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中,申请的农产品扣除标准为零的,核定扣除标准为零。申请的农产品扣除标准不为零的,批发零售行业按照《青海省批发零售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损耗率标准参照表》(附件3)中不同类型农产品的损耗率标准核定扣除;生产加工行业按照核定的单户企业扣除标准执行。(附件1、附件2)

  三、纳入核定扣除范围的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库存半成品以及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进项转出处理。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新的农产品种类用于生产加工或者批发销售,可参照同类农产品的扣除标准进行扣除,并在销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季度终了后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农产品扣除标准。

  五、试点纳税人因生产加工、批发零售流程变化、农产品实际耗用或损耗数量增减变化较大的,以及试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并报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备案。

  六、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监督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增值税风险管理水平,防范和打击发票虛开行为,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税务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核定扣除中存在的问题。

  七、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部分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青国税发[2012]120号)、《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通知》(青财税字[2014]1905号)、《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通知》(青财税字[2017]590号)、《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税字[2018]92号)、《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8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青海省生产加工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名单、农产品和产品名称

  2.青海省批发零售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名单、农产品和产品名称

  3.青海省批发零售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损耗率标准参照表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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