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7]12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征管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7-19
摘要: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l0人(含10人)的,应向市民政局提出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市民政局受理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福利企业颁发有效的资格认定证书。

  六、执行日期和要求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原《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6]176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各有关单位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和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通知实施后,以前其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加强领导沟通,共同将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好。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到各主办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07月19日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