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1]33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1-16
摘要:新设立的公证机构,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由原行政体制转制的公证机构,从批准转制的当年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1]332号        2001-11-16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73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设立的公证机构,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由原行政体制转制的公证机构,从批准转制的当年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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