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函[2010]200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1-04
摘要:企业所得税备案工作具有政策性强、时间集中的特点。各单位要根据《管理规范》要求,利用各种形式向纳税人做好宣传,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19.其他减免税(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软件生产企业:

  (1)政策规定: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和信息化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009]第009号);

  ④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5]2669号);

  ⑤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

  ⑥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2002]86号);

  ⑦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其他类型企业减免税备案表》;

  ②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由本企业开发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还应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对于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服务的,应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证书复印件;

  ③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申请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还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④获利年度说明;

  ⑤职工花名册及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花名册;

  ⑥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含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及其相应的销售收入明细(对于自产软件收入应单独标注说明),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明细表;

  ⑦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政策规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③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2002]86号);

  ④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其他类型企业减免税备案表》;

  ②集成电路设计业务收入明细,对其中自主设计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应单独说明;

  ③首个应纳税所得额不为零的年度说明;

  ④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政策规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重复执行。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的规定,请参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③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高技[2005]2136号);

  ④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其他类型企业减免税备案表》;

  ②生产集成电路产品线宽证明材料;

  ③获利年度说明;

  ④企业投资额证明材料;

  ⑤集成电路产品列表及相应的销售收入明细,对于其中自产集成电路产品应作单独说明;

  ⑥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动漫企业

  (1)政策规定: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2)政策依据:

  ①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市发[2008]51号);

  ②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9]18号);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其他类型企业减免税备案表》;

  ②省级认定机构颁发的“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或国家颁发的“重点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

  ③本年度动漫产品列表及相应的收入明细,对于属于企业自主开发的产品应作单独说明;

  ④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明细;

  ⑤获利年度说明;

  ⑥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发生更名、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事项的,应提供发证单位出具的办理变更手续;

  ⑦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政策规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其他类型企业减免税备案表》;

  ②经省科技、商务、财政、国地税和发改委等部门联合认定文件复印件;

  ③企业申请减免税当年相关经营情况证明。包括:

  A、企业本年度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外包收入明细,并附相关的企业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销售发票、外汇收入核销证明等资料;

  B、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④主管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附件:

  附表1:《税收优惠备案项目受理通知书》

  附表2:《税务事项通知书》

  附表3:《税务事项通知书》

  附表4:《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附表5:《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备案表》

  附表6:《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备案表》

  附表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表》

  附表8(1):《安置残疾人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备案表》

  附表8(2):《安置残疾人名单》

  附表9:《农林牧渔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附表10:《公共基础设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附表1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附表12:《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附表13(1):《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表》

  附表13(2):《高新技术产品汇总表》

  附表14:《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附表15(1):《_____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备案表》

  附表15(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明细表》

  附表16:《资产折旧、摊销企业所得税备案表》

  附表17:《其他类型企业减免税备案表》

  附表18: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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