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函[2010]200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1-04
摘要:企业所得税备案工作具有政策性强、时间集中的特点。各单位要根据《管理规范》要求,利用各种形式向纳税人做好宣传,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1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1)政策规定: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②按照财税[2009]166号不同类别不同项目所规定条件,报送有关的证明材料。

  如根据全国性规划设立的,应报送项目所依据的规划文件复印件(并对其中涉及本项目的规定应进行特别标注);对于需要通过相关验收的,应提供验收报告等;

  ③该项目的主要工艺或功能说明及促进环境保护或节能节水的作用;

  ④如果企业同时从事多项生产经营项目的,应报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单独核算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期间费用分摊的依据及标准等情况说明;

  ⑤取得第一笔经营业务收入相关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⑥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3.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1)政策规定: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②对于居民企业境内技术转让,应报送以下资料:

  A、技术转让合同(副本)复印件;

  B、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

  ③对于居民企业向境外技术转让,应报送以下资料:

  A、技术出口合同(副本)复印件;

  B、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C、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④与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收入相对应的发票复印件;

  ⑤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

  ⑥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⑦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4.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

  (1)政策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国家发改委[2005]40号令);

  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商务部令第57号);

  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3)主要报送资料:

  继续执行青国税发[2008]51号文件规定,使用市局的《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进行备案。

  当年5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进行备案。对当年年度申报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原备案有效期自动顺延至下一纳税年度,纳税人无需再次备案,但条件发生改变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应自下一纳税年度起按照25%法定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15.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政策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③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④《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表》;

  ②省级以上科技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③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④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格式见国税函[2009]203号);

  ⑤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⑥企业当年度人员结构情况说明,对于企业研发费用及人员结构比例发生变化的,应单独说明;

  ⑦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6.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政策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⑤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39号);

  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2号);

  ⑦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⑧《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②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复印件;

  ③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④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高新技术证书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如投资多个企业,应分户报送;

  ⑤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⑥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

  (1)政策规定: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_____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备案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明细表》

  ②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的相关说明(按设备名称单项说明),内容应包括:A:企业概况;B:企业购置并投入使用该设备的情况,并附该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着重说明该设备在相应生产环节的功能说明及专用设备投入使用后的实际效果;C: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材料;D:对申请享受优惠的专用设备本年度是否转让或出租的说明;

  ③设备说明书中相应参数系数部分和购买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中相关技术约定或协议部分复印件;

  ④购买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⑤所申请设备固定资产卡片或固定资产明细账复印件;

  ⑥已经市发改委、市安监局认定符合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证明;

  ⑦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明细表

  ⑧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8.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含缩短折旧、摊销年限)

  (1)政策规定:

  ①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②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③企业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⑤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高技[2005]2136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备案表》;

  ②企业申请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说明。内容包括:A:需要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在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功能、工艺流程图;B:实行加速折旧的原因及情况说明;对企业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还应提供该项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新旧程度、技术部门出具理论上尚可使用年限说明等;C: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摊销额的说明;

  ③该项资产购置的发票复印件及相关的明细账复印件;

  ④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⑤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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