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2018-11-09 为切实推动个人所得税改革,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号)部分行业和附征率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所得附征率由1.5%降低为1%。 二、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中的建筑业附征率由2%降低为1.8%。 三、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中的采矿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文化体育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租赁(不含房屋)和商务服务业(不含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机构)、仓储业、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广告业、代理业(不含保险代理)、个体行医者等行业,统一归并为其他行业,附征率统一降低为0.8%。 四、本公告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0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9-07-17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调整背景 为贯彻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文件精神,推动个人所得税改革,让广大纳税人享受到改革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规定,对《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号)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 为便于征管,切实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简并了部分征收项目,降低了部分征收项目附征率。 (一)个人销售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所得项目及附征率维持不变,主要原因是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该部分没有变化。 (二)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所得附征率由1.5%降低为1%。 (三)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交通运输业维持不变;建筑业附征率由2%降低为1.8%;采矿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文化体育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租赁(不含房屋)和商务服务业(不含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机构)、仓储业、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广告业、代理业(不含保险代理)、个体行医者等行业,统一归并为其他行业,附征率统一降低为0.8%。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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