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2-27
摘要:对在内江市辖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发生应税行为的其他个人以及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其取得的所得应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2-27

  为了公平税负、便于征管,规范全市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在内江市辖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发生应税行为的其他个人以及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其取得的所得应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多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核定附征率。

  三、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发生应税行为的其他个人以及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发票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

  五、本公告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公告进行修改、废止、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六、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27日

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表
序号 征收范围 计税依据 附征率(%)
销售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    
(一) 不动产(非住宅)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2
(二) 不动产(住宅)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1.5
(三) 动产出售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1
(四) 无形资产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2
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所得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1.5
其中:建筑业经营所得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1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    
(一) 采矿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文化体育业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1
(二) 交通运输业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1.5
(三) 建筑业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2
(四)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1
其中:保健、按摩、洗浴、桑拿、氧吧、水酒吧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1.8
(五) 租赁(不含房屋)和商务服务业(不含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机构)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1.8
(六) 仓储业、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广告业、代理业(不含保险代理)、个体行医者等其他行业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1.8
 

《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相关问题,我局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进行了调查和测算,经研究,发布《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了在推行“金税工程”中解决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公平税负,结合内江个体工商户征管实际以及周边市州的情况,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适用于内江市辖区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发生应税行为的其他个人以及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征收范围按国民经济产业目录归集,按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1%-2%附征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调整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精神,对纳税人应税行为取得的所得采用核定附征率,将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调整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即: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

  四、房屋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本《公告》表中第三条(五)点“租赁和商务服务”中不含房屋租赁,房屋租赁按省局财行便函[2016]20号文件执行,其他租赁行为按本公告执行。

  五、商务服务业不含中介机构

  本《公告》表中第三条(五)点商务服务业不包含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统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代理业不包含个人保险代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因此,在税收管理上,个人保险代理不适用本《公告》。

  七、比照个体户税收征管的其他个人

  (一)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二)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

  (四)个人社会力量办学。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取得的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

  (五)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利息所得支付者代扣代缴。

  (六)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

  本公告“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主要指转让房屋、汽车、土地使用权等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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