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4-06
摘要: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还须同时报送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照非经济适用房、非限价房、非危改房进行处理;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4-6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计税成本对象备案问题

  (一)根据《通知》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发项目开工之前合理确定计税成本对象,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登记备案后应按照已确定的成本对象计算计税成本,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已备案的计税成本对象,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并重新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计税成本对象备案时,须报送以下证件资料(复印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备案报告表》(见附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资料;

  3.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还须同时报送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照非经济适用房、非限价房、非危改房进行处理;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备案时,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二、关于毛利额差异调整情况鉴定报告问题

  根据《通知》第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在完工年度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开发项目的地理位置及概况、占地面积、开发用途、初始开发时间、完工时间、可售面积及已售面积、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及其毛利额、已销完工产品的收入及其毛利额、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开发成本及其实际销售成本等。

  三、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前年度开工建设项目至今尚未完工的或已经完工但尚未做完工处理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备案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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