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1999]22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9-07-26
摘要:企业有经营工商营业执照中未登记的非法定经营项目的,税务机关发现后,可以责令其限期纠正,并据实征收税款,但不得供应其发票。在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可按登记内容核定供应发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1999]224号        1999-07-26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发票管理中几个问题的请示》(合地税征[1999]19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建筑安装企业在预收工程款时,即实现了收入,发生了纳税义务,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工程结算时按差额开具发票。

  二、[条款废止]企业有经营工商营业执照中未登记的非法定经营项目的,税务机关发现后,可以责令其限期纠正,并据实征收税款,但不得供应其发票。在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可按登记内容核定供应发票。

  三、[条款废止]对收取特定款项中属经营性收费项目的,应按所属营业税税目核准使用发票类别;对非经营性收费项目应使用非经营性收入统一发票(票样附后)。非经营性收入统一发票由各市、地地税局监制,适用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发生非经营性收入时开具,如暂收款,接受捐赠、赞助、赔偿、集资、利息等,转化为经营活动成为经营性收入时,应开具其他发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收售房款时,即发生了纳税义务,应开具发票,结算时按差额开具发票。

  附:安徽省××市(县)非经营性收入统一发票(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7月2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