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发[2010]25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2-25
摘要: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需报批的财产损失是否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0]25号        2010-02-25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落实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现就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重点和核心,是对企业所得税全年各项工作的一次检验。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是否及时、准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成效,体现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为此,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地税发[2009]49号),及早制定确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确保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顺利完成。

  二、加强培训,广泛辅导,优化服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填报复杂,汇算辅导工作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汇算清缴的工作质量。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陆续下发了大量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各项配套政策及规章制度,学习培训的任务繁重。各基层局要抓紧做好内外辅导培训,通过召开汇算辅导会和利用12366热线、网站、报纸、电视、电子屏幕、短信平台、税企邮箱等宣传工具,多渠道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提高纳税人自行汇算、准确申报的能力,促进自行申报质量的提高。

  辅导培训应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以及2009年度总局、省局下发的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网上申报。该报表去年采用手工填报,今年网上申报系统已上线,要及时向纳税人进行宣传,提高申报率。

  (三)本年度新增报备内容:如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申请,《跨年度确认所得情况表》及《无限期结转扣除项目情况表》的申报(系统上线前由纳税人手工填报)等。由于减免税备案系统与年度申报系统有一定的关联,各基层局要及时向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和培训,确保新备案系统及年度申报顺利进行。

  三、认真审核年度纳税申报表,核实应纳税所得额

  各基层局要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核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加强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审核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报是否符合规定,附表三中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工会经费支出等项目是否填写完整,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

  (二)加强对收入范围的审核。审核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应税收入、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是否按规定准确区分。

  (三)加强对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

  1.加强工资薪金的审核,将企业工资费用支出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进行比对,核实企业有无虚列人员、增加工资费用支出等情况。

  2.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需报批的财产损失是否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3.跨年度结转项目、无限期税前扣除项目是否按规定结转、按规定扣除。

  4.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前年度计提的准备金余额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5.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是否税前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摊销。

  (四)加强对亏损弥补的审核。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弥补的亏损额是否与税务机关的台帐一致。

  (五)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六)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税款的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否按规定结转完工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的差额。

  (七)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的审核。汇总纳税企业,是否符合文件规定范围,总机构是否按规定分摊税款,是否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是否就地据实缴纳。

  (八)加强对中介报告的审核。重点审核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是否符合规定,结论是否公允、客观、明确,出具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是否各税统查。

  四、强化推广,审核分析,抓好关联交易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规定,企业应将其关联关系企业和关联业务往来情况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该项业务在去年首次推行,取得初步成效。根据总局要求,今年要进一步加大关联交易申报力度,并要求要网上汇总上报, 因此各基层局要切实重视做好该项工作。税管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精神,对涉及关联交易的企业,结合日常的税收征管信息,逐户审核分析其关联交易行为和交易价格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存在纳税异常等问题,确保税负公平。对经审核需要开展特别纳税调整的,应按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126号)的要求开展调查调整。

  五、运用汇算数据,开展纳税评估,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运用和分析,充分利用汇算清缴数据,核实税基,做好亏损弥补等各类台帐,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

  (二)认真组织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专项检查等后续管理工作。纳税评估与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基层局应组织开展纳税评估、专项检查工作,将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应纳税所得额等与行业数据相比对,从中找出规律,发现问题,对与行业数据差异较大的企业,进一步开展纳税评估,对未出具中介机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企业,应作为评估的重点。堵塞征管漏洞,提高企业所得税管征力度。

  六、继续加大中介推广力度,规范中介鉴证服务

  税务代理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不仅有利于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而且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各基层局要总结经验,继续大力推广中介机构参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税务代理的范围、税收政策的规定,对纳税人办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等涉税鉴证业务,要求纳税人提供有执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同时积极引导、鼓励企业,特别是规模较大、亏损金额较大或连年亏损的企业,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鉴证。

  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同时要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质量的检查与监督,抽查中介机构鉴证情况,严格查处违规行为,促进规范代理,提高代理质量。

  七、明确申报资料,及时上报总结

  (一)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期限及申报资料

  1.申报期限。纳税人2009年汇算清缴应于2010年5月底之前完成,并报送相关的涉税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2.申报资料。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涉及跨年度确认所得或无限期结转扣除项目的,同时报送《跨年度确认所得情况表》、《无限期结转扣除项目情况表》;

  (4)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5)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等相关资料;

  (6)涉税事项审核审批文件、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的有关报备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二)及时上报汇算清缴总结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基层局要及时撰写分析报告和总结,于6月25日前将汇算清缴材料报送市局(税政二处)。具体内容有: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总结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减免税的审批、报备情况;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的情况(户数、比例、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的税款、存在的问题、建议);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及建议;关联交易申报的组织情况、审核分析情况和存在问题及建议。

  2.核实“即征即退”企业户数,做好“即征即退”工作,上报“即征即退”工作总结。

  汇算清缴工作其他未尽事宜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算清缴的相关规定办理。

  附件:

  1. 《跨年度确认所得情况表》

  2. 《无限期结转扣除项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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