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10]8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若干税收优惠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4-21
摘要:皖江示范区各市、县(区)国税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各种渠道,积极主动地宣传好《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若干税收优惠规定》,增强皖江示范区的吸引力。

  三、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规定

  (十八)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九)促进软件生产企业发展。第一,对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在2010年12月31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第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第三,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四,对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五,对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促进集成电路企业发展。第一,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第二,对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四,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十一)促进动漫企业发展壮大。第一,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第二,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可以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企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十二)促进生物制品企业发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规定

  (二十三)促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第一,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其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十四)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壮大。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十五)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第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六)促进文化宣传企业发展。第一,对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第二,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第三,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七)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第一,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第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第三,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二十八)促进公共管理事业发展。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并如数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二十九)促进贵金属的生产流通。第一,对黄金生产和销售单位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第二,对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十)促进建筑安装企业发展。对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免征增值税。

  五、促进自主创新、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规定

  (三十一)鼓励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二)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十三)鼓励企业更新技术装备。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促进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规定

  (三十四)鼓励企业进行资源合理利用。对生产销售航空煤油,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以及生产销售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三十五)促进煤炭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对企业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十六)促进发电行业资源综合利用。第一,对企业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石煤生产的电力,符合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第二,利用垃圾生产的电力,符合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十七)促进建材行业资源综合利用。第一,对企业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第二,对国家规定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第三,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或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十八)鼓励进行水资源综合利用。第一,对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增值税。第二,对污水处理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三十九)鼓励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第一,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10年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第二,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四十)鼓励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给纳税人。

  (四十一)鼓励企业开发节能环保产品和技术。对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十二)促进企业使用节能环保设备。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四十三)鼓励企业降低污染气体排放。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十四)鼓励企业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第一,对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15个年度内,能够分别核算核电企业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的,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第二,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税收优惠规定因政策执行到期,或者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新增的,应当以调整、变化后的政策作为具体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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