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降成本文件指引汇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7-17
摘要: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4.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改增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无

  【享受方法】

  备案享受。

  【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5.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享受方法】

  备案享受,纳税人应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进行备案。

  【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

  16.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享受方法】

  无需备案,直接享受。

  【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2.《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1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烟草制造业。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住宿和餐饮业。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批发和零售业。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房地产业。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娱乐业。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备注: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优惠内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6.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享受方法】

  备案享受,纳税人应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进行备案。

  【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6]685号

  18.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

  【享受主体】

  在资产重组中,涉及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享受条件】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享受方法】

  无需申报和备案,直接享受。

  【办理时限】

  无。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9.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不征土地增值税

  【享受主体】

  在资产重组中,涉及货物转让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享受条件】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享受方法】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重制改组合同(协议),《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等资料享受。

  【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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