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1-02
摘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财税[2015]119号              2015-11-02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8]64号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2018年1月1日起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条款废止]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三、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15年11月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相关解读

财税〔2015〕119号文、公告2015年第97号、公告2017年第40号三文对比,且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与不变<谢华峰>
代工模式下新能源车企研发费加计扣除问题探讨<中汇税务师事务所>
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整理(图解)
财税〔2015〕119号解读: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八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解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关键事项聚焦<中国税务报>
扣除备案要合规 纳税申报要准确<孟李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进一步提高<贾连峰>
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六个新变化<福建税务>
当“加计”遇见“加速”这四个问题需要重点关注<凡人李欣>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标准、评价工作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线交流(福建国税)<福建国税>
2019汇缴加计扣除填报简化,企业仍应关注备查资料完整性<华税>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8月热点问题
存货作为职工福利如何确认及预付卡费用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等6个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解答(北京国税)<北京国家税务局>
2017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28个问题<上海税局>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总结<工蜂老五>
创投税收优惠新政要点难点解析<汪澍>
资本化or费用化,是个问题<叶永青、赵文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五大重点问题详解<明税>
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的思考<蔡诚 陈翔>
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 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答记者问<中国政府网>
研发费用加计75%需注意的实务问题<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如何判定具体项目是否属于研发活动?<中国税务报>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科发政[2017]211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总所便函[2017]5号 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8]64号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科提案规[2021]第55号 科技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971号(科学技术类159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