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07]12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7-08
摘要:申请在省内跨市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省局审批。申请在市内跨县(市)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报省辖市局审批(涉及地方财政利益调整的,报省局会省财政厅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表1:《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清册》

  附表2:《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

  附表3:《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发布表》

  附表4:《汇总纳税企业查补税款反馈单》

  附表一:

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清册

  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分支机构名称 

经营地址 

开业时间 

主管国税机关名称 

主管国税机关代码 

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负责人或联系人姓名 

负责人或联系人电话 

  

  

  

  

  

  

  

  

  

  

  

  

  

  

  

  

  

  

  

  

  

  

  

  

  

  

  

  

  

  

  

  

  

  

  

  

  

  

  

  

  

  

  

  

  

  

  

  

  

  

  

  

  

  

  

  

  

  

  

  

  

  

  

  

  

  

  

  

  

  

  

  

  

  

  

  

  

  

  

  

  

  

  

  

  

  

  

  

  

  

  

  

  

  

  

  

  

  

  

  

  

  

  

  

  

  

  

  

  附表二:

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应交增值税分配表

  填表单位: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金额单位:元

序号 

地区 

本期应纳额合计 

期末留抵税额 

按销售额进行分配 

按固定比例进行分配 

本期销售额 

销售额占总销售额比例(%) 

应分配增值税 

比例 

应分配增值税 

1 

2 

3 

4 

5 

6 

7 

8 

9 

合计 

  

  

  

100 

  

100 

  

一 

省辖市一 

  

-- 

  

  

  

  

  

1 

县(区)一 

  

-- 

  

  

  

  

  

2 

县(区)二 

  

-- 

  

  

  

  

  

3 

县(区)三 

  

-- 

  

  

  

  

  

4 

县(区)四 

  

-- 

  

  

  

  

  

二 

省辖市二 

  

-- 

  

  

  

  

  

1 

县(区)一 

  

-- 

  

  

  

  

  

2 

县(区)二 

  

-- 

  

  

  

  

  

3 

县(区)三 

  

-- 

  

  

  

  

  

4 

县(区)四 

  

-- 

  

  

  

  

  

三 

  

  

  

  

  

  

  

  

1 

  

  

  

  

  

  

  

  

2 

  

  

  

  

  

  

  

  

3 

  

  

  

  

  

  

  

  

4 

  

  

-- 

  

  

  

  

  

四 

  

  

-- 

  

  

  

  

  

1 

  

  

-- 

  

  

  

  

  

2 

  

  

-- 

  

  

  

  

  

3 

  

  

-- 

  

  

  

  

  

4 

  

  

--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制表人:

  说明:本表按有生产经营活动的省辖市及所属县(区)明细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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