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会[2000]61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1-28
摘要:单位负责人和单位其他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冀财会[2000]61号             2000-11-28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有关驻石各中直单位: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强化会计反映和控制经济活动的职能作用,根据《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了《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函告省财政厅。

  附件:

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

  一、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强化会计反映和控制经济活动的职能作用,根据《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二、我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

  三、各级财政部门领导本地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成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领导小组”,由主管会计管理工作的领导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专业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组成。省直、中直驻石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由省财政厅管理。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领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成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小组”,由主管财会工作的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专业素质较高的财会人员组成。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责,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组织领导财会机构和其他职能机构,制定出目标明确、分工合理、相互协调的实施方案,认真抓好会计基础工作。

  2.组织会计人员和有关人员学习《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规范》为准绳,逐条地进行认真自查,找出差距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在整改过程中,不得对过去制作的会计凭证和登记的账簿进行重制、更换。整改工作全部完成后,必须经过3个月的巩固时间才能申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申报前,要以《规范》为标准进行对照,按“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申报表”中的考核项目自检评分,凡实行二级核算的单位,应先在单位内部逐级组织考核验收,80%以上达到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方可申报。

  四、申报单位应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整改效果,模拟验收情况。

  (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三)本单位已自查打分的《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申报表》一式三份。(空白申报表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省直、中直驻石单位到省财政厅领取。)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考核确认工作程序:

  (一)业务主管部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小组”应按照《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做到客观公正,宽严适度,据实评分。

  (二)考核小组成员应实行质量责任制,对所考核指标的质量负责,深入现场作实地考核,抽验当年的会计资料。考核二级核算单位时,抽查面不低于50%。

  (三)考核工作全部完成后,整理、汇总扣分的主要依据,填入“考核小组评语和意见”栏;填写评分表;考核小组成员签字;主管部门财务机构签署考核意见并盖章。

  (四)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与申报单位交换意见,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五)业务主管部门将已考核确认的申报单位呈报的资料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考核结果进行实地抽查,每批抽查面不低于30%。凡抽查确认计分低于业务主管部门考核计分10%以上者,应退回申报资料,由主管部门组织整改,运行6个月后重新申报。

  六、评分方法:标准分数为100分,实得分为90分以上者(含90分)为合格;扣分原则:按评分表考核项目逐项考核,未达到标准的扣分,扣分最小单位为0.5分,扣完该项目标准分为止。

  七、否决条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确认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并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单位负责人和单位其他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四)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财政、会计法规,受到处罚的。

  八、被确认为“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的,由相应的财政部门颁发证书(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发文公布,在报刊杂志了予以公告。财会机构、会计人员据此参加评选先进和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

  九、对已确认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的,每隔2年复查一次,经复查已降到90分以下或出现否决条件之一者,收回证书,一年后方能重新申报。

  十、考核人员有权调阅被考核单位任何会计资料,并对知悉的商业秘密负保密责任。

  十一、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200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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