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函[2017]3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2-04
摘要:为全面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请按照执行。

  事项名称7.4: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股权奖励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资料报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一、报送时间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奖励对象获得股权奖励之次月15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非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税款时报送的相关资料。

  二、报送资料

  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表5);

  2.个人股权奖励的情况(包括种类、数量、市场价格等);

  3.股权奖励对象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计算说明。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受理;

  2.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核实扣缴义务人相关股权奖励申报、备查资料。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不属于股权奖励的,应直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项名称8: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个人以技术入股递延纳税(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一、受理时间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扣缴义务人(被投资公司)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备案。

  二、受理资料

  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表4);

  2.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

  4.技术成果评估报告。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受理;

  2.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3.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4.在扣缴义务人上报的《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核实个人技术入股相关备案、备查资料。

  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按“事项名称8.1”流程处理。

  经核实,备案资料不符合递延纳税要求或是不适用递延纳税的,按“事项名称8.2”流程处理。

  经核实,该技术转让行为不属于的技术入股的,应直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项名称8.1: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个人以技术入股递延纳税年度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一、受理期限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年度报告备案。

  二、受理资料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附表3)。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受理;

  2.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3.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4.在扣缴义务人上报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核实扣缴义务人相关股权激励备案、备查资料。

  事项名称8.2: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

  依照“沪地税函〔2015〕11号”文执行。

  事项名称其他: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上市公司股票增值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资料报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之次月15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税款时报送的相关资料。

  二、报送资料

  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表5);

  2.个人行权的股票情况说明(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

  3.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计算说明;

  4.《上市公司个人所得税股权激励基础情况表》、《股权激励台账》(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受理;

  2.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核实扣缴义务人相关股权激励申报、备查资料。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不属于股票增值权的,应直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