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05]46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信用社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有关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22
摘要:你市原义安城市信用社在改制过程中,将企业房产重估增值的3023276.63元和积累的未分配 利润1967053.37元,按照1:1的比例转增股本,其中职工个人股东转增1060810元,其他自 然人股东转增1158940元。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信用社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有关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5]460号        2005-12-22


铜陵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市原义安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铜地税[2005]1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市原义安城市信用社在改制过程中,将企业房产重估增值的3023276.63元和积累的未分配 利润1967053.37元,按照1:1的比例转增股本,其中职工个人股东转增1060810元,其他自 然人股东转增1158940元。义安城市信用社虽是由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但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中对职工个人取得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因为该企业不是将企业整体资产量化给个人,而只是将法定资产重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和积累的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股本,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2月2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