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行后,对注册资本实缴期限带来哪些变化?

来源:正坤财税 作者:陈家俊 人气: 时间:2024-04-16
摘要:在新公司法实施后,满足规定期限后,默认股东已经履行实缴义务(有验资报告等),此时假设股东出资后抽逃出资,债权人较难举证证明股东有抽逃出资的动作,可能会导致维权难上加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版)(主席令第十五号)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新公司法对比之前有较多变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5版)),本文就其中关于实缴资本的变动进行分析。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变动历程

  2014年3月1日前,企业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登记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5年版)要求自2014年3月1日起,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自2024年7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版)(主席令第十五号)第四十七条规定:“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因此,可以简单理解为企业注册资本最终是需要实缴的。

  根据新公司法,相信不少人会有一个疑问:之前成立的、尚未实缴注册资本且成立时间大于五年的企业,应该怎么去处理?关于这个问题,目前市场监督总局已经发布了征求意见的公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笔者相信在新公司法实施前会有“补丁”出台。

  对规范注册资本实缴时间的看法

  新公司法出台规范了实缴时间,但是笔者认为未来可能需要出台更多“补丁”去规定实缴问题。

  举例说明:

  认缴制下,公司股东没有实缴注册资本,假设公司有债务问题,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认缴资本范围内承担出资责任,债权人举证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相对容易。在新公司法实施后,满足规定期限后,默认股东已经履行实缴义务(有验资报告等),此时假设股东出资后抽逃出资,债权人较难举证证明股东有抽逃出资的动作,可能会导致维权难上加难。

  另外,本次新公司法没有对股权代持问题进行约定,期待未来会出台更多的政策来规范股权代持问题,规范企业合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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