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函[2007]40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补充规定[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3-05
摘要:《补充规定》第二条适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补充规定[条款废止]

穗国税函[2007]40号        2007-03-05

  税屋提示——依据穗国税发[2011]10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1月14日起市局转发意见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补充规定》 (粤国税发[2007]19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条款废止]《补充规定》第二条适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3月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