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会协[2017]61号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促进执业机构进一步发展的鼓励政策(修订)》及《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鼓励政策实施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1-01
摘要:对获拓展业务领域、提高执业质量、业务做精做专鼓励的机构分别授予“XX行业XX年度拓展业务示范机构”、“XX行业XX年度优秀服务项目”、“XX行业XX年度业务精专示范机构”称号。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促进执业机构进一步发展的鼓励政策(修订)》及《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鼓励政策实施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渝会协[2017]61号             2017-11-1

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外地在渝分支机构:

  《关于促进执业机构进一步发展的鼓励政策(修订)》及《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鼓励政策实施暂行办法(修订)》经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三届十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0月19日起施行。

  附件:

  1.关于促进执业机构进一步发展的鼓励政策(修订)

  2.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鼓励政策实施暂行办法(修订)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11月1日

  附件1

关于促进执业机构进一步发展的鼓励政策(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执业机构积极开拓业务领域,提高执业质量,业务做精做专,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行业发展步伐,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鼓励措施应以鼓励事项实施的难易程度、影响大小确定,充分体现政策制定的目的。

  第二章 鼓励类别

  第三条 协会对以下事项给予鼓励:

  (一)拓展业务领域。执业机构上一年或当年承接的业务属于协会鼓励拓展的项目,并愿意将实施的技术方法、程序、涉及的专业知识、收获体会、可借鉴的内容等事项以书面的形式在行业中展示,具有示范和领先作用的。

  协会鼓励拓展的新业务目录由秘书处提出,在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提交行业专业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

  (二)提高执业质量。执业机构上一年或当年承接的服务项目满足执业质量优秀且具有一定技术难度或社会影响的,并愿意将实施的技术方法、程序、涉及的专业知识、收获体会、可借鉴的内容等事项在行业中展示,具有示范作用的。

  (三)研究专业课题。执业机构上一年或当年研究行业专业技术课题,形成课题研究报告,并愿意将研究报告在行业中展示,具有实践意义的。

  (四)业务做精做专。执业机构擅长某一领域业务,技术实绩突出,在行业具有借鉴意义,且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非传统业务收入占该机构全部收入比重超过50%,评估机构上一年度评估非传统业务收入占该机构全部收入比重超过30%的。

  会计师事务所非传统业务收入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中扣除财务报表审计、验资等收入后的收入;评估机构非传统业务收入是指评估机构业务收入中扣除资产评估、土地估价和房地产评估等收入后的收入。

  (五)提升综合实力。近三年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执业机构,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的行业综合评价中居前百强,或在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的行业综合评价中居前10名。

  第三章 鼓励措施

  第四条 协会对通过评审的鼓励事项,给予以下一项或多项鼓励措施:

  (一)以协会的名义对获得鼓励政策的执业机构向社会专题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二)协会主动向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行业服务对象优先推荐或向相关服务领域优先推荐。

  (三)对第三条第(一)(四)类鼓励事项由协会授予执业机构相关业务领域示范机构称号。

  (四)对第三条第(二)类鼓励事项由协会授予年度优秀服务项目称号。

  (五)对获得鼓励事项的相关执业人员给予行业领军人才培训选拔优先和参加国内、国际培训、交流的机会。

  (六)对第三条第(三)类鼓励事项给予资金鼓励。

  (七)对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类鼓励事项纳入次年综合评价加分项。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 鼓励政策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执业机构按协会秘书处发布的鼓励政策实施办法及每年的鼓励政策工作安排提出申请。

  (二)协会秘书处将第三条第(一)(二)(三)(四)类申请事项提交行业专业技术委员会进行评审。第三条第(五)类鼓励结果由协会秘书处直接提取。

  (三)行业专业技术委员会对协会秘书处提交审议的事项进行评审,作出鼓励或不予鼓励的决议,并签字确认。

  (四)协会秘书处将通过审议、拟给予鼓励的事项及机构名称在协会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五)公示结束后,协会秘书处对无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调查投诉举报不实,或虽有投诉举报但未针对公示事项的执业机构名称、鼓励事项予以公布。

  若发现申请事项的投诉举报属实,取消相关机构获得鼓励政策的资格,并由协会记入不良诚信档案,予以公布。

  (六)执业机构获得鼓励政策后被发现不符合鼓励条件的,由协会秘书处公告终止鼓励措施,并视其情况予以行业惩戒。

  第五章 其他

  第六条 本政策有效期两年,两年后根据执行效果另行调整。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根据本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政策自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附件2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鼓励政策实施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进一步发展,依据《关于促进执业机构进一步发展的鼓励政策(修订)》,以下简称《鼓励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申报鼓励措施应满足《鼓励政策》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 《鼓励政策》第三条规定的拓展业务领域、提高执业质量、研究专业课题类鼓励项目每年每类不超过5项;业务做精做专类鼓励机构每年不超过5个;提升综合实力类的鼓励机构为全国百强机构和重庆市综合评价各前10名机构(注册会计师、评估师行业分别评审)。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可以同时申报各类鼓励项目,经评审可以获得多项鼓励。已获鼓励措施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评审当年开展的项目如未获得鼓励,下一年度可再次申报。

  申报拓展业务领域、提高执业质量、研究专业课题类鼓励项目的,每个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每一类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3项。

  第五条 《鼓励政策》第四条规定的鼓励措施分别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向社会专题宣传的媒体包括协会网站、行业期刊、会计专业报刊等,同时向中注协、中评协报送专题简报。

  (二)将机构获鼓励情况向财政、工商、司法、国资委、金融办、法院等行业服务对象通报并主动向行业服务对象推荐。

  (三)对获拓展业务领域、提高执业质量、业务做精做专鼓励的机构分别授予“XX行业XX年度拓展业务示范机构”、“XX行业XX年度优秀服务项目”、“XX行业XX年度业务精专示范机构”称号。

  (四)对获得专业课题鼓励的机构给予资金鼓励。

  (五)组织获得鼓励事项机构的相关执业人员参加国内或国际培训、交流,在参加行业领军(后备)人才培训选拔中优先推荐。

  (六)获鼓励的机构享受纳入次年综合评价加分政策,具体加分标准按照《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综合评价暂行办法》(渝会协[2015]73号)执行。

  第六条 申请鼓励政策的执业机构根据每年秘书处鼓励政策工作安排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秘书处应于每年12月30日之前完成当年鼓励政策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申请鼓励措施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拓展业务领域、业务做精做专

  1、书面申请。

  2、申请事项符合鼓励条件的说明。

  3、申请事项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业务报告、相关业务清单等。

  4、拟展示的方式和相关材料。

  (二)提高执业质量

  1、书面申请。

  2、项目说明。

  3、申报项目的业务报告工作底稿。

  4、拟展示的方式。

  (三)研究专业课题事项

  1、书面申请。

  2、研究报告。

  3、研究报告的说明。

  4、拟展示的方式。

  第八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协会秘书处根据当年鼓励政策工作安排,确定召开专业技术委员会评审会议的时间,并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

  (二)协会秘书处将需审议的事项、执业机构的申请材料、审查人员分工在会前至少5个工作日送至各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审阅。

  每个项目应安排2-3名委员进行主审,并指定一名主审代表介绍项目情况。

  (三)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可根据项目情况,于会前3天向协会秘书处提出,要求申请机构代表到场进行情况介绍和说明。

  (四)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对审议事项进行讨论,确定表决事项并进行表决,形成会议记录送协会秘书处执行。

  第九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在实施行业鼓励政策评审时,可邀请其他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参与。

  第十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与申报机构、审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与申报机构虽无需要回避的利害关系,但因其他情形有可能公正性被质疑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客观、公正地依照评审规则进行评审,对申报机构的各种信息资料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在评审工作中谋取利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