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会协[2015]73号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6-19
摘要: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做好评价数据的收集、整理、核查、公示、汇总、计算、归档工作,不得使用未经核实的评价数据,不得私自修改、调整评价数据,不得借评价工作谋取利益,如违反相关工作要求,依照协会秘书处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会协[2015]73号          2015-6-19

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外地在渝分支机构: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经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三届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6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

二0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提升行业自律管理水平,帮助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执业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结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会协[2014]22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中评协[2014]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执业机构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的信息。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应加强行业综合评价的宣传,评价结果应作为业务推荐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评估师行业综合评价工作独立进行,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评价年度上一年12月31日存续的机构和外地在渝分支机构参加综合评价。

  第六条 评价年度新设或变更的执业机构,按照以下原则参评:

  (一)除因合并新设的执业机构外,评价当年新设立的执业机构不需参加。

  (二)评价当年已撤销的执业机构不需参加。

  (三)评价当年发生合并的执业机构,合并后存续、新设的执业机构需要参加。

  (四)评价当年成为其他执业机构的分支机构或其他分支机构成为单独执业机构的需要参加。

  第七条 综合评价排名顺序以得分高低作为依据。

  第八条 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由评价年度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会计师事务所收入得分、地方加分和地方减分构成。

  重庆市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由评价年度中评协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得分、地方加分和地方减分构成。中评协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得分采用中评协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的计算方式、指标体系、指标权重,以重庆市评估机构数据计算。

  第九条 综合评价得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本事务所中注协综合评价得分÷中注协综合评价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最高分)×50+(本事务所会计业务收入得分÷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业务收入最高分)×20+(地方加分÷地方加分最高分)×30-地方减分

  重庆市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得分=(本机构中评协综合评价得分÷中评协综合评价重庆市评估机构最高分)×70+(地方加分÷地方加分最高分)×30-地方减分

  第十条 地方加分项

  地方加分项以评价年度上一年12月31日数据为准。

  (一)业务结构。会计师事务所非传统业务收入占该机构全部收入比重,比重在30%(含)-40%之间的加2分,在40%(含)-50%之间的加3分,超过50%(含)的加4分。

  评估机构非传统业务收入占该机构全部收入比重,比重在10%(含)-20%之间的加2分,在20%(含)-30%之间的加3分,超过30%(含)的加4分。

  会计师事务所非传统业务收入为除报表审计、验资业务外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评估机构非传统业务收入为除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业务外的评估机构业务收入。

  (二)业务收入呈正增长。机构业务收入与上一年度相比呈正增长的加3分。

  (三)业务收入增长率。业务收入呈正增长,且机构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行业平均值的加2分。

  (四)报告平均收费。会计师事务所报表审计、专项审计(含其他鉴证)、管理咨询类报告平均收费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每项加3分;评估机构整体资产评估、单项资产评估、评估咨询类报告平均收费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每项加3分。累计不超过6分。

  报告平均收费为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经审计的汇总财务报表中某类业务收入除以对应的业务数量。

  (五)行业鼓励政策。获拓展业务领域鼓励的,1次加3分;获业务做精做专鼓励的,1次加5分;获提升执业质量鼓励的,1次加5分;获研究专业课题鼓励的,1项加2分;获提升综合实力鼓励的,1次加2分。累计不超过10分。

  (六)专业文章。在全国型刊物上发表专业文章,1篇加2分;在行业期刊上发表专业文章,1篇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七)参政议政。有全国党代表、人大代表或全国政协委员的,1人加6分;有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或市政协委员的,1人加4分;有县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或县区政协委员的,1人加2分。累计不超过6分。

  (八)专家。有省级以上政府聘请的专家的,1人加3分;有省级政府组成部门、中注协、中评协及其同等专业协会聘请的专家的,1人加2分;有区(县)级政府组成部门、市注协、评协及其同等专业协会聘请的专家,1人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专家为在相关部门聘请任期内,具有聘书或相应文件明确聘请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

  (九)高端人才。中注协领军人才、资深会员,中评协金牌会员、新锐人才,1人加2分。重庆市会计领军人才、重庆市会计青年英才的,1人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十)奖励。获省级以上政府奖励的,机构1项加3分,人员1项加2分;受到省级政府组成部门、中注协、中评协及其同等专业协会的奖励,机构1项加2分,人员1项加1分;获区(县)级政府组成部门、市注协、评协及其同等专业协会奖励的,机构1项加1分,人员1项加0.5分。累计不超过5分。

  (十一)行业贡献。参加行业课题研究、专项调查、帮扶、执业质量检查、专项评审的,1人1次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十二)人才培养。建立了高校校训实验基地的机构,加2分。

  (十三)社会授课。行业执业人员对政府组成部门、高等院校、行业授课的,1人1次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十四)公益活动。参加公益活动的,加2分。第十一条地方减分项地方减分项以评价年度前三年数据为准。

  (一)评价年度前一年执业机构因执业受到以下行政处罚的,暂停执业1次减6分,警告1次减4分;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公开谴责1次减5分,通报批评1次减4分,训诫1次减3分;提示信息1条减1分。

  (二)评价年度前一年执业机构中的执业人员因执业受到以下行政处罚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1人减5分,暂停执业1人减4分,警告1人减3分;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公开谴责1人减4分,通报批评1人减3分,训诫1人减2分;提示信息1条减1分。

  (三)评价年度前二年执业机构因执业受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地方减分的50%;评价年度前三年执业机构因执业受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地方减分的20%。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3月31日前,符合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执业机构,完成综合评价全国基础数据上报工作。

  (二)每年4月30日前,符合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执业机构,完成地方加减分数据上报工作。

  (三)每年5月20日前,协会秘书处完成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收入得分和地方加减分数据的统计、公示、补充、计算等工作。

  (四)协会秘书处根据全国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结果,汇总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全国基础得分、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业务收入得分和地方加减分,计算出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得分并上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协会秘书处将评价结果正式对外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全部排名结果在行业内通报,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排名前50名对外公示。

  综合评价结果通报内容包括:机构名称、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中注协(中评协)得分、地方加分、地方减分、收入规模、执业人员数。

  第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统计、公示、审核、汇总、计算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数据,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对评价数据进行现场核查,通过核查等方式发现填列信息不实的,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限期更正。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应当配合协会秘书处完成对评价数据的收集、审核,按照协会秘书处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逾期不报评价材料、故意申报不实信息、不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扣除相关信息指标项目得分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做好评价数据的收集、整理、核查、公示、汇总、计算、归档工作,不得使用未经核实的评价数据,不得私自修改、调整评价数据,不得借评价工作谋取利益,如违反相关工作要求,依照协会秘书处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应建立与行业服务部门的沟通机制,实现综合评价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6日起施行。原办法《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渝会协〔2013〕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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