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际[2008]1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4-18
摘要:对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非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应按照我市汇算清缴工作要求,于今年5月底前完成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际[2008]11号        2008-04-1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0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非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应按照我市汇算清缴工作要求,于今年5月底前完成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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