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8]11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便利直通车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11
摘要:纳入市局重点税源监控的企业,凭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颁发的“办税优先证”,在全市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享受“绿色通道”便利直通车服务,在主管税务机关享受税务事项便利直通车服务。重点税源企业名单由市局确认下发。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便利直通车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118号        2008-08-11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局内各单位:

  2003年,市局根据深圳市政府《印发关于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制定了《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实施办法》,开展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几年来运行效果良好。为切合当前工作实际,市局在广泛征求各处室、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便利直通车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便利直通车服务实施办法

  根据深圳市政府《关于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精神,结合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直通车服务组织领导

  (一)市局成立便利直通车服务协调小组,组长由市局分管纳税服务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纳税服务职能部门。

  (二)稽查局、车购办、各区局、各基层分局相应成立便利直通车服务工作小组,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为负责人,协调处理本单位的直通车服务工作。

  二、直通车服务对象认定

  直通车服务对象,由市政府、市国税局、各基层国税局,按照有关标准和条件,按年度进行认定,直通车服务对象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

  (一)列入深圳市政府大企业名单的企业(以下简称大企业),凭深圳市贸易工业局颁发的“直通车服务证”在全市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享受“绿色通道”便利直通车服务,在主管税务机关享受税务事项便利直通车服务。大企业名单由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公布,市局转发。

  (二)纳入市局重点税源监控的企业,凭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颁发的“办税优先证”,在全市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享受“绿色通道”便利直通车服务,在主管税务机关享受税务事项便利直通车服务。重点税源企业名单由市局确认下发。

  (三)各区局、基层分局根据自身业务处理能力及一定标准,可自行认定部分纳税人纳入直通车服务范围,凭区局、基层分局颁发的“办税优先证”在主管税务机关享受“绿色通道”和税务事项便利直通车服务。各区局、基层分局认定的纳税人不享受全市其他办税服务厅“绿色通道”便利直通车服务,名单报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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