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须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5-19
摘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五)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取得的下述所得,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有偿或无偿交与企业使用,其实质是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和其它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购买房屋或其它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十六)在计算缴纳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购入固定资产的实际支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在税前扣除。投资者以个人名义购置的资产即使用于生产,也不得提取折旧。

  (十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其投资者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十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目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生产经营所得。

  六、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其认定条件及税务机关调整其价款、费用的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投资者兴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中,出现年度经营亏损的,在汇总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时,其亏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视为零。

  八、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九、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实行查帐征税方式的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帐征税方式下认定的以前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十、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十一、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充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十二、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纳税期限内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按月预缴(1/4按季预缴),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年初一旦确定,1年内不得变更。

  十三、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十四、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不再进行换算。

  十五、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十六、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全部是独资性质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的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之和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之和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一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其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比照上述计算方法和步骤办理。

  (二)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注: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变更:1、在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满5年,或者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未满5年,但汇算清缴地所办企业终止经营或者投资者终止投资;2、投资者在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前5日内,已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原因、新的汇算清缴地点等变更情况。)

  十七、投资者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会计报表。

  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凭证。

  十八、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十九、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依据财税[2000]91号规定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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