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7]269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出售、出租公房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2-09
摘要:为了继续支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中有关精神,特制定广东省出售公有住房和出租公有住房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出售、出租公房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7]269号        1997-12-09

  税屋提示——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继续支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中有关精神,特制定广东省出售公有住房和出租公有住房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免税范围

  (一)我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按当地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制度改革办法,以不高于成本价出售或以不高于成本租金(包括标准租金、成本租金,下同)出租本单位所属产权的新。旧公有住房(下简称公房)给本单位干部、职工所取得的收入

  (二)我省房管部门以不高于成本租金出租直管公房所取得的收入

  (三)本办法所称免征营业税暂执行到2000年底止。

  二、免税的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免税的单位在申请免税时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我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出售公房,必须提供经县以上房改部门批准出售公房的审定书和市房改部门审批出售公房成本价格的批文。

  2.我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出租公房和房管部门出租直管公房,必须提供经县以上房管部门审批出租公房的标准租金或成本租金的批文。

  (二)申请免税的单位,必须在取得售房收入或租金收入的纳税期限内,持上述有关资料和免税申请表(见附表1、2),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免征营业税。

  三、报送免税情况制度

  各县(市)税务局应于每季后10天内将出售、出租公房的免税情况按附表3、4要求,填报地级市税务局,同时抄送同级政局;地级市税务局应于每季后20天内汇总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并抄送同级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于季后30天内汇总,送省财政厅。

  四、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如全国下达统一办法,按统一办法执行。

  附件:

  1、出售公房免征营业税申请表

  2、出租公房免征营业税申请表

  3、出售公房免征营业税情况表

  4、出租公房免征营业税情况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09日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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