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2015-8-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4年1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资源综合利用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11月29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条第二款同时废止。同时,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加盖纳税人公章和负责人签章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条件以及规定技术标准的书面声明材料。
一、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新型墙体材料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单独设置销售收入和增值税应交税金明细账(或明细科目),准确归集核算相关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纳税人还应单独设置原材料和产成品明细账(或明细科目),准确归集核算列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所利用资源的成本、费用。 二、纳税人在首次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或相关条件、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备案需列明:政策依据、期限、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类别、序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条款废止]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备案需列明:政策依据、期限、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类别、产品及原料名称、技术要求。 (二)[条款废止]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纳税人公章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时可不再提供以上备案材料。 【税屋提示——依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加盖纳税人公章和负责人签章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条件以及规定技术标准的书面声明材料。】
四、纳税人应当建立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相关条件的资料档案,留存备查。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随机核实纳税人对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相关产品是否单独核算,是否建立留存备查的资料档案。税务机关的核实,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六、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每年2月底前在省局门户网站公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纳税人的部分项目,如纳税人实际情况与公示内容不符,可在公示后的一个月内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适用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8月6日 关于《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为规范税收执法、加强后续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新型墙体材料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需报送的资料进行了明确,并对单独核算明确纳税人应单独设置销售收入和增值税应交税金明细账(或明细科目),准确归集核算相关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设置原材料和产成品明细账(或明细科目),准确归集核算列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所利用资源的成本、费用。为加强后续管理,《公告》要求主管税务机关要随机核实纳税人对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相关产品是否单独核算,是否建立留存备查的资料档案。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公告》规定纳税人备案后在办理退税时可不再提供备案材料。 三、其他重要规定 《公告》明确税务机关的核实,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每年2月底前在纳税服务网公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纳税人的部分项目,如纳税人实际情况与公示内容不符,可在公示后的一个月内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反映。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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