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资源综合利用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2-12
摘要: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加盖纳税人公章和负责人签章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条件以及规定技术标准的书面声明材料。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资源综合利用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2016-11-29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现对《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修订如下:

  一、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加盖纳税人公章和负责人签章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条件以及规定技术标准的书面声明材料。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中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29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资源综合利用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现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资源综合利用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进行了修订。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第二条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每次办理退税事宜时,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加盖纳税人公章和负责人签章的符合规定条件以及规定技术标准的书面声明材料。

  三、其他重要规定

  《公告》对《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中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条第二款的内容予以废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