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征科发[202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0-30
摘要:为深入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税务总局决定推出15条新举措,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税总征科发[2021]69号        2021-10-12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税务总局决定推出15条新举措,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牢固树立促进提升纳税人遵从意愿和遵从能力的现代税收征管理念,厘清征纳双方权责边界,继续推进减事项、减流程、减资料,进一步为市场主体松绑减负、增强动力。

  (一)依法明晰纳税人权利义务。修改完善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明确纳税人办税缴费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完成办税缴费事宜,税务机关依法合理为纳税人自主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便捷服务,提升税法遵从便利度。

  (二)简化税费优惠享受程序。简化土地增值税免税事项办理,由事前备案改为纳税人自行判别、自主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落实好简化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辅助账的措施,便利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扩大企业跨省迁移办理程序试点。对于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京津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区域内跨省(市)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迁出地税务机关即时将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办理接入手续,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可予承继。

  (四)持续推进减证便企利民。通过信息共享、部门协查等方式,推动2021年底前再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编制发布税务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不得向纳税人索要证明。

  (五)推行税收事项容缺办理。编制发布税收事项容缺办理清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清单内事项主要资料齐全、次要资料欠缺时,纳税人承诺“先办后补”后可以容缺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欠缺资料。税务部门采取随机抽查、动态监控等方式,强化容缺办理税收事项的事后监管。

  二、优化税务执法和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税收环境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转变税收征管方式,促进依法纳税和公平竞争。

  (六)持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研究制定税务“首违不罚”规则,严格执行“首违不罚”清单。积极推进集体审议、文书说理等制度,切实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七)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结果网上查询,进一步提升税务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水平,全面提高税务执法效能。

  (八)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2021年底前推动实现京津冀、长三角、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区域内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进长三角地区涉税风险信息共享,统筹开展对长三角区域的跨省经营企业税收风险应对。

  (九)严格执行关联申报要求。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十)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上述规定。

  三、持续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充分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方式,进一步完善便企利民服务措施,更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

  (十一)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完善税费优惠政策与征管操作办法同步发布、同步解读机制,各税费种优惠政策出台的同时,发布征管操作办法,优化征管信息系统,增强政策落实的及时性、确定性、一致性。

  (十二)优化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优化12366热点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对于复杂涉税咨询问题快速答复,提升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水平。聚焦重大复杂涉税事项,逐步提供智能高效、高端精准的大企业纳税服务。

  (十三)提升电子税务局服务水平。推动电子税务局实现政策速递精准推送。加强纳税人端办税软件整合,建设全国规范统一的电子税务局移动端。

  (十四)持续提升退税电子化水平。依托电子税务局,探索部分退税业务由税务机关自动推送退税提示提醒,纳税人一键确认、在线申请、在线退税。

  (十五)推进常规信息“最多报一次”。大力推动涉税涉费数据“一次采集、共享共用”,对于税务部门已采集过或通过其他部门共享获取的数据,不再要求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报送。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细化责任分工和步骤安排,确保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要不断总结经验做法,围绕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持续创新便企利民的服务管理新措施,进一步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附件: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0月12日

  附件:

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备案编号(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企业基本情况
实施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所在国家/地区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股权激励计划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所在国家/地区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企业是标的企业的 □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 □直接或间接被控股公司 □直接或间接协议控制公司 □直接或间接被协议控制公司 □其他 
股权激励形式
股权激励形式(单选) □股票(权)期权 □限制性股票 □股票增值权 □股权奖励 □其他形式  决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日期  
被激励对象基本情况
序号 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职务 授予股数 授予(行权)价格 授予日 可行权日
                 
                 
                 
                 
                 
谨声明: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填报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身份证件类型: 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由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填报;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不在中国境内的,由被股权激

  励对象的境内任职受雇单位填报。

  二、报送期限

  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三、本表有关栏次填写

  (一)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企业基本情况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企业为境外企业的,不填写本项。

  (二)股权激励计划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1.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权激励计划标的企业为境外企业的,不填写本项。

  2.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企业是标的企业的:勾选“其他”的,需要在后面横线处填写详细情况。

  (三)股权激励方式

  股权激励形式(单选):勾选“其他形式”的,需要在后面横线处填写详细情况。

  四、其他事项说明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建议通过计算机填写打印,一式两份,填报单位、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多次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实施多种形式的股权激励的,应当分别报送本表。


税收事项容缺办理:资料可容缺 责任不能缺

  推行税收事项容缺办理,是前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件”)中的重要内容。

  通俗来讲,税收事项容缺办理,是针对规定税收事项,纳税人在能够提供主要资料但缺失次要资料时,通过承诺得到税务机关准予“先办后补”的一种办理方式。这有助于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值得注意的是,适用容缺办理政策,资料可容缺,但纳税人的责任意识不能缺。笔者建议,纳税人全面理解容缺办理政策,避免因理解不准、操作不当,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为民便民,实行容缺办理

  69号文件的出台,旨在更加突出为民便民工作原则,通过优化税收事项办理流程,巩固“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成果,最大化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

  税收事项容缺办理的探索,开始较早。随着纳税服务规范陆续出台,在推动服务创新方面,容缺受理、容缺预审等措施在多地涌现;2018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件”)明确,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优化注销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202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明确,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可以容缺办理;2020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明确,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也就是说,目前,在全国范围,办理企业税务注销、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以及一些纳税申报等业务,可以容缺办理。此外,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已开展相关探索,如,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前期对7大类106小类业务事项,推行承诺制“容缺办理”。在海口市税务局试点的基础上,海南省税务局从2020年3月2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容缺办理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69号文件规定,下一步将出台细化的容缺办理清单,范围涵盖税收业务的更多方面,纳税人可动态关注政策的出台。

  纳税人须对承诺内容负责

  容缺办理的前提是“承诺制”。69号文件明确,纳税人作出承诺在先,容缺办理在后。也就是说,容缺办理是纳税人的自主选择。但是纳税人一旦选择容缺办理,就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首先,纳税人需要及时补交缺失材料。在确保主要资料齐全时,纳税人对次要资料可选择通过“后补”容缺办理,并对提交资料的及时性、全面性负责。

  其次,享受容缺办理的纳税人须满足一定的纳税诚信要求,如149号文件明确,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等几个关键条件的基础上,允许纳税信用等级较高、创办时间短、经营规模小的5类纳税人“承诺制”容缺即办税务注销。

  最后,纳税人承诺采取“先办后补”容缺办理后,未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欠缺资料,须对容缺办理中的失信行为承担责任。比如,可能导致相关事项恢复受理前状态、年度容缺办理次数受限、企业或自然人纳税信用受影响。

  可“后补”的是次要资料

  根据容缺办理政策规定,纳税人就规定事项可以“先办后补”。需要提醒的是,在办理规定事项前,纳税人需要确保主要资料齐全,不影响实质性审核,可以“后补”的是次要资料。

  举例来说,目前出口退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对于对新办出口企业首次退(免)税申报等风险可控的出口业务,在限额范围内先行办理退(免)税,待疫情结束后再补办实地核查手续;对于需调查评估的出口退税业务,通过微信、邮件等影像化形式传递纸质资料,采用案头分析、电话约谈等“非接触式”方式“容缺办理”。再如,目前海南省税务局《容缺事项清单(试行)》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消费税申报,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等业务,作为主要资料的涉税表单齐全即可受理,其余资料留存备查,如业务申请人已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可签字确认办理,事后补盖公章。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窦秀芳(作者系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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