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地税函[2011]56号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1-04-25
摘要:企业发生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损失数额较大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宣地税函[2011]56号                 2011-4-25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公告2010年第4号)、《关于充分发挥注税行业职能强化税源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发〔2010〕88号)等文件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社会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纳税人是指在我市注册,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报告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涉及企业所得税申报及税款缴纳等事项,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报告格式及有关要求出具的书面报告。

三、纳税人发生下列事项,在向税务机关申请报批、备案及确认时,须按规定提供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一)企业发生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损失数额较大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二)企业发生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三)企业发生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四)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应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五)企业发生下列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重组,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按规定附送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2、企业合并;

3、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

(六)企业发生下列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在备案或提交确认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交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1、企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应准备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所转让及支付的股权公允价值。

2、企业发生资产收购业务,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应准备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收购所体现的资产评估报告。

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居民企业应准备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或股权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分别列示涉及的各单项被转让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七)其他税务机关要求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

四、下列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规定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一)连续亏损达二个纳税年度的企业,附送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各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二)当年弥补亏损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附送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的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三)对法律法规规定财务会计年报须经中介机构审计鉴证的上市公司等企业,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

五、纳税人发生下列事项,可自愿委托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

(一)年度纳税申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房地产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鉴证报告。

(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的企业自查自纠阶段,被查企业在提交自查表时,可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年以来税款缴纳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出具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无需重复出具。

(三)纳税人发生其他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可提供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六、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过程中,如能提供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不再将其列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点检查对象。

七、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纳税人自愿选择中介机构的原则,不得对纳税人进行“指定代理”或“变相指定代理”。

八、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大对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的监管力度,一旦发现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涉税文书,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九、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