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8]196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4-21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8]196号     2008-04-21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标准确定为3%

  二、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西宁市城区的为20%。

  (二)开发项目位于湟中县、湟源县、大通县、平安县、共和县、西海镇、德令哈市、格尔木市的为15%。

  (三)开发项目位于上述(一)、(二)项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为10%。

  三、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按原预计利润率申报并预缴2008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的,从二季度起按本通知规定的预计利润率标准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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