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11]91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1-24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减轻广大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规定,现对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做如下调整: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财税[2011]91号         2011-11-24

  税屋提示——依据鲁财法[2017]1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7年12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减轻广大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规定,现对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做如下调整:

  一、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不含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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