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税[1996]30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9-11
摘要: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6号《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财税[1996]30号                 1996-09-11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6号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凡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劳改、劳教企业,从1996年1月1日起至文到之日止,已缴纳的税款,由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负责退还给原企业。

  附件:财税字[1996]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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