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0]45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9-08
摘要:符合条件申请计算机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企业,仍按深国税发[2000]52号通知第二条规定申请办理,主管征收分局审核后,将《申请审核表》按月汇总后,连同其他附报资料一并拟文报市局审批。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0]451号                       2000-09-08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符合条件申请计算机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企业,仍按深国税发[2000]52号通知第二条规定申请办理,主管征收分局审核后,将《申请审核表》按月汇总后,连同其他附报资料一并拟文报市局审批。汇总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软件名称、销售额、应纳增值税、实纳增值税、应退增值税、所属期等。

  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OOO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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