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税一[2003]298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1-05
摘要: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3]298号          2004-01-05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把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企业按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规定为全体雇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的5%的范围内,据实在税前扣除。上述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与基本养老保险计算基数一致。

  二、企业按当地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和办法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均匀扣除。

  三、企业按照行政事业单位标准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费允许在税前按实扣除。2003年度标准: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9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85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80元,发放时间为8个月。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文件精神,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办法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该项政策适用范围调整后的具体征管事项,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52号[1999]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70号文件有关规定,企业计算可扣除的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1095号文件有关规定,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提供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采用其他合理方法确定折旧年限。

  八、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6号文件规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九、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2003年度按年利率6%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十、有关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

  (一)下列捐赠在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范围内按实在税前扣除:

  1、向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2、向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3、向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4、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5、向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6、企业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的费用支出,视同公益救济性捐赠。

  (二)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三)下列捐赠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

  1、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2、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3、向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4、向中华慈善总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5、向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四)为便于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90号文件“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等于纳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前所得”乘以法定比率。

  十一、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对各县(市)区、市属各直属分局户管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大市范围内从事的建筑安装业务,凭总机构注册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总机构注册地税务机关一并计征企业所得税,不需再报市局确认。

  十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亏损弥补额的确认、企业资产永久或实质损害的税前扣除、盈利企业技术开发费增长的税前扣除、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的确定,可以要求纳税人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资料,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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