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8]1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1-03
摘要:为了做好1999年上市公司的试用工作,及时了解有关情况,请各地尽快落实试点公司的名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试点名单和实施方案于1999年1月15日前报总局。试点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发[1998]190号      1998-11-3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现行申报表”)自1994年实行以来对企业预缴和申报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促进了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但是,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逐步调整完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不断改革,“现行申报表”的总体结构和许多具体项目已经不能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政策规定。为适应企业所得税规范化和改革的需要,总局对“现行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自行设计。

  “新申报表”与“现行申报表”相比,总体结构和具体项目均做了调整,内容更为详细规范。为用好这套申报表,总局决定逐步推开使用。具体安排是:1999年先在上市股份公司试用;2000年扩大到大中型企业;2001年全面铺开使用。鉴于“新申报表”的申报项目变化较大,逻辑关系较为复杂,填报难度加大等实际情况,使用“新申报表”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可在次年4月底前报送。

  为了做好1999年上市公司的试用工作,及时了解有关情况,请各地尽快落实试点公司的名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试点名单和实施方案于1999年1月15日前报总局。试点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附件: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2.《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及填报说明

  3.《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二)及填报说明

  4.《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及填报说明

  5.《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及填报说明

  6.《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及填报说明

  7.《坏账损失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六)及填报说明

  8.《广告支出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及填报说明

  9.《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八)及填报说明

  10.《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及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一般填报公历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应填报实际开始经营之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按规定需要清算的,应填报当年一月一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4.“纳税人地址”: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详细地址。

  5.“纳税人所属经济类型”: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等分类填报。

  6.“纳税人所属行业”:按“制造业、采掘业、建筑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商品流通业、房地产业、旅游饮食业、交通运输业、邮政通信业、金融保险业、社会服务业、其他行业”等分类选择填报。

  7.“纳税人开户银行”及“账号”:填报纳税人主要开户银行的全称及其账号。

  二、收入总额项目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报从事工商各业的基本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单独反映),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的押金),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2.第2行“销售退回”:填报已确认为收入并已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的销售(营业)收入退回。

  3.第3行“折扣与折让”:填报包括在“销售(营业)收入”中的现金折扣与折让,不包括直接扣除销售收入的商业折扣与折让。

  4.第5行“免税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单独核算的免税技术转让收益,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等。

  5.第6行“特许权使用费收益”:填报转让各种经营用无形资产“使用权”的净收益。转让各种经营用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益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填报;转让投资用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在“投资转让净收益”中填报。

  6.第7行“投资收益”:填报企业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所得。其中,存款利息收入填报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的应计利息,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信用卡存款的应计利息;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股息性所得填报全部股权投资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所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9号文件规定进行还原计算后的数额)。

  7.第8行“投资转让净收益”:填报投资资产转让、出售的净收益,如为负数,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投资转让净损失”(第31行)。

  8.第9行“租赁净收益”:填报租赁收入减租赁支出的净额,如为净支出,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租金净支出”(第24行)。包装物出租收入、施工企业的设备租赁收入、房地产企业的出租房产租金收入应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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