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二[1999]23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贸易收入计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8-20
摘要:对支付给参加技术服务人员的酬劳费,其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如参加技术服务人员是本单位职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如参加技术服务人员是临时外聘人员,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贸易收入计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条款废止]

浙地税二[1999]230号           1999-08-20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8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2.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3.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4.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有关税收政策的请示》(台地税政[1999]139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条款废止]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浙税二[1994]63号)第一条第五款中“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报经市、地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所指的“净收入”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作进一步解释前,暂按应纳税所得额掌握,即单独核算的技术转让及其相关收入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调整后的金额掌握。

  二、[条款废止]纳税人开展上述所列技术贸易活动,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真实、准确的财务核算。支付本单位参加人员的工资性质的支出,按照计税工资或经财政、地税部门批准的“工效挂钩”工资标准扣除;支付临时外聘人员的劳务费用,凭有关合法凭证,给予税前扣除。省地税局浙地税二[1996]15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对支付给参加技术服务人员的酬劳费,其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如参加技术服务人员是本单位职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如参加技术服务人员是临时外聘人员,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