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地税发[2007]60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饮食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4-28
摘要:按照我局完善税收征管体制的有关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已批准实行统一纳税的饮食业纳税人,从发文之日起取消统一纳税管理方式,并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经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实施税收管理。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饮食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7]60号          2007-4-28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饮食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黑地税发〔2007〕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一季度饮食业税收收入情况及有关上报工作

  一季度,我局饮食业税收收入实现了“首季开门红”,共完成饮食业税收收入7 901万元,同比增长48.4%,增收2 578万元。但是从各单位收入进度看,存在收入不平衡的问题(《2007年饮食业税收管理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表(一季度)》附后)。其中,大部分单位饮食业税收收入与正常收入计划完成进度差距很大。鉴于此种状况,市局再次重申,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饮食业税收管理工作力度,强化电脑定税后续管理监控,确保完成增长目标。同时要求,各单位要根据市局每月通报的饮食业税收收入情况,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剖析原因,对饮食业税收收入进度滞后,累计收入同比增长达不到30%的单位,应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形成详实的书面分析材料(电子版)上报市局(由于一季度情况通报较晚,因此各单位可对2007年1—4月收入情况进行分析、形成材料,于2007年5月15日前上报;今年4月份的通报将于5月初下发)。

  二、关于未办理工商登记饮食业户管理问题

  对未办理工商登记饮食业户的管理,省局明确提出:“在不违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发售发票直接扣税的办法解决代开发票的问题”。经市局研究决定,采取如下措施为其代开发票:对未办理工商登记饮食业户,要按照正常饮食业户电脑定税程序进行核定,购票时先按核定的税收定额缴纳税款,凭缴税凭证购领发票;超定额购票的,也应在补缴超定额部分税款后再行发售发票。

  三、关于限量供应饮食业定额发票问题

  为避免出现发票报缴不及时的问题,各单位在发售发票时应严格控制发售数量,采取在发票领购限额内分次发售的办法,督促纳税人及时到税务机关报缴。

  四、关于饮食业统一纳税问题

  按照我局完善税收征管体制的有关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已批准实行统一纳税的饮食业纳税人,从发文之日起取消统一纳税管理方式,并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经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实施税收管理。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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