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金管[2022]15号 扬州市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帮助市场主体和缴存职工纾困解难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5-27
摘要:为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精神,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和缴存职工纾困解难,经会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扬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帮助市场主体和缴存职工纾困解难的通知

扬金管﹝2022﹞15号       2022-05-27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精神,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和缴存职工纾困解难,经会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支持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政策实施范围和期限

  1.支持政策的实施范围,由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微企业拓展至受疫情影响的我市注册缴存企业。

  2.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由2022年9月30日延展至2022年12月31日。

  3.企业缓缴期满后,从次月起恢复正常缴存,并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足额补缴。

  二、落实好受疫情影响缴存职工的相关支持政策

  1.企业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即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认定后,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最高月提取额由1500元/月上调至2000元/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

  4.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受疫情影响,也可在2022年12月31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不影响其提取和贷款权益。2023年3月底前,应当及时足额进行补缴。

  三、其他

  1.依据《关于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扬金管﹝2022﹞6号)已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的企业,期满后,视实际情况需要,可再次缓缴住房公积金至2022年12月31日,从2023年1月起,按本通知要求恢复正常缴存和进行补缴。

  2.企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的流程与材料,按照《关于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扬金管﹝2022﹞6号)执行(缓缴申请表样式见附件)。

  3.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期间,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docx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扬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

2022年5月27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帮助市场主体和缴存职工纾困解难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及《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能,经报管委会同意,4月12日,市公积金中心联合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扬金管﹝2022﹞6号),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微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实施期限为6个月,即2022年4月至9月。

  5月24日,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为贯彻落实三部委通知精神,经会商,市公积金中心联合市财政局、市人行,在已出台的《关于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扬金管﹝2022﹞6号)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印发本通知。

  二、实施范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我市缴存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及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政策内容

  1.放宽支持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政策实施范围和期限。支持政策的实施范围,由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微企业拓展至受疫情影响的我市缴存企业;缓缴期限由2022年9月30日延展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缓缴期满后,从次月起恢复正常缴存,并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足额补缴。

  2.落实好受疫情影响缴存职工的相关支持政策。企业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即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认定后,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3.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家庭纾解租房困难,2022年6月1日-12月31日期间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职工家庭最高月提取额由1500元/月上调至2000元/月,实际提取额不超过房租实际支付金额。政策实施期间,职工每月可提取额暂不与当前个人月缴存额挂钩。职工于今年1-5月份已办理租房提取且提取额不足的,可至公积金服务大厅进行补充提取。

  四、办理流程

  1.企业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通过“扬州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结合企业实际,填写《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也可到各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或通过邮递方式办理。

  2.企业在线上申报或通过其他方式申请的,市公积金中心职能部门第一时间核实后审批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五、办理材料

  1.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关于降低缴存比例或者阶段性缓缴公积金的决议或意见。

  2.《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六、关切事项

  1.依据《关于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扬金管﹝2022﹞6号)已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的企业,期满后,视实际情况需要,可再次缓缴住房公积金至2022年12月31日,从2023年1月起,按本通知要求恢复正常缴存和进行补缴。

  2.企业阶段性缓缴期满后,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亏损6个月及以上仍不能正常缴存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仍可按照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继续申请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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