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5-13
摘要:从2016年6月1日起,我省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及本公告的规定填报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结合我省实际,发布本公告明确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和备查资料的具体内容和相关管理要求。

  二、本公告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从2016年6月1日起,我省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3号、27号、30号及本公告的规定填报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三、本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分别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必报资料和备查资料内容。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本期申报抵扣(减)税款的《完税凭证抵扣(减)清单》;《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清单》。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清单》

  其中,本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的基础上,一般纳税人增加《完税凭证抵扣(减)清单》、《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清单》作为必报资料;小规模纳税人增加《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清单》作为必报资料。

  一般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销售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后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应填写《完税凭证抵扣(减)清单》。

  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申报时应报送《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清单》。

  (二)明确纳税人必报资料的报送要求和备查资料的管理要求。

  明确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方式、必报资料的报送内容和报送时间以及装订要求;明确备查资料的装订要求。

  本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的基础上,增加“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按规定预征缴纳增值税后,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作为备查资料。

  (三)明确《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的报送要求。

  1.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自2016年6月申报期起,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以下简称“四大行业”)中所有的一般纳税人(包括营改增主行业为四大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以及营改增主行业为“3+7”行业兼营四大行业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要同时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以下称测算明细表),作为跟踪测算试点纳税人税负变化情况的主要依据。

  2016年5月1日以后新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以及2016年5月1日以后首次发生四大行业业务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测算明细表。

  (四)向纳税人明确全省统一电子申报软件系统的下载地址。

  (五)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六)废止《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粤国税发[2009]115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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