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8-12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纳税人(如成品油零售企业、机动车生产及经销企业、电力企业、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企业等)填报的特定申报资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要求纳税人填报的其他申报资料,仍按现行规定填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2013-8-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32号”),结合我省征管实际,现就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省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32号及本公告的规定填报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收抵减情况表)。

  6.《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7.《增值税销售货物及扣税凭证明细》。

  8.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抵扣清单》。

  9.《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以上第1、2、3、5、6、7项为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报资料。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第4、9项。第8项为发生代扣代缴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必报资料,其他情况不需填写。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3.《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第2、3项,其他情况不需填写。

  三、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一)纳税人逐月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购进农产品扣税凭证清单》(包括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和普通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抵扣清单》。

  (二)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三)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四)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五)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六)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七)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备查资料不需报送。纳税人应按要求对备查资料进行装订和妥善保管。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纳税人(如成品油零售企业、机动车生产及经销企业、电力企业、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企业等)填报的特定申报资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要求纳税人填报的其他申报资料,仍按现行规定填报。

  五、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全省统一电子申报软件系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电子信息采集,并制作数据电文,可选择通过网上申报、上门申报等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六、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网上申报、上门申报、电话申报、储税划缴等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七、通过互联网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在网上完成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后,当月可不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纸质资料,在年度终了后一个季度内应报送上年逐月的纸质申报资料。

  对已具有电子认证身份(CA认证)的纳税人在通过互联网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后,可不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纸质资料。

  八、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1-4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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