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11]62号 2011-05-07 税屋提示——依据深国税发[2014]18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文件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采取申报表附报形式,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申报时,将《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同申报。 二、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纳税人需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各单位文书受理岗通过“文书受理—;备案类文书—;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将纳税人申报的《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及相关证据资料录入(扫描)CTAIS系统,并打印相应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 三、鉴于25号公告发布后,相应的CTAIS和网站等系统需要进行改造和完善,在相应系统功能未完成改造前,对于按上述第一、二条要求报送的《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和《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及相关证据资料,纳税人可先行进行纸质申报,税收管理员负责接收和保管纸质资料。待系统功能上线运行后(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税收管理员将相关资料交文书受理岗进行补录。 四、对目前已经受理未完成审批的资产损失,按25号公告执行;对已经受理并完成审批的资产损失,按审批结果办理,不再另行处理。 五、各单位应采取多种渠道加强宣传辅导,使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的变化和征管流程的调整,及时做好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工作。新启用的表单《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和《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各单位自行联系国瑞印刷厂领取使用。原CTAIS系统中“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上级审批)”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停止使用。 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税收管理员应充分利用CTAIS系统数据,及时进行纳税评估。 七、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所得税处。 附件: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