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2]41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省临时提供劳务有关营业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7-22
摘要:劳务价款由接受劳务单位在一地统一支付,其他劳务发生地不发生付款行为。对此类临时劳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等有关问题,经省局两次召开部分市局税政(涉外)、征管部门负责人座谈会研究,达成一致意见。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省临时提供劳务有关营业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2]415号        2002-07-22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有几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省提供临时电信安装的应税劳务。此类劳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提供劳务的纳税人是不在本省工商部门注册的外地企业;

  第二,纳税人与本省接受劳务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是一项临时劳务服务合同;

  第三,纳税人分散在本省多个市、县提供同类劳务,同时,各地发生的劳务量均较少,而且提供劳务服务期短;

  第四,劳务价款由接受劳务单位在一地统一支付,其他劳务发生地不发生付款行为。对此类临时劳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等有关问题,经省局两次召开部分市局税政(涉外)、征管部门负责人座谈会研究,达成一致意见。现就此类临时劳务的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此类临时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省局将指定纳税人在一地集中缴纳营业税,税款不再划转其他劳务发生地征收机关。

  二、一次发生的劳务量较大,税款较多时,省局将指定纳税人在两地以上集中缴税。

  三、纳税人集中缴税时应使用缴税地发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07月2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