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2]98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7-13
摘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东府办[2012]98号      2012-7-1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东莞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市创业投资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助推我市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43号)、《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财[2010]720号)以及《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11]4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引导基金通过扶持产业投资基金企业和创业投资基金企业(以下简称:产业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符合东莞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成长型企业以及有升级转型需要的企业,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市产业聚集,加快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建设创新型经济步伐。

  第二章 基金的资金来源和设立

  第三条 引导基金规划总规模20亿元,首期规模5亿元,首期资金由市级财政根据参股情况逐步到位,分期拨付给管理机构。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市级财政资金;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它增值收益;

  (三)经申请获得的国家或省级引导资金;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和跟进投资两种方式出资。引导基金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统筹兼顾,积极吸引外来资本扶持本土社会资本在东莞设立产业创业投资企业,重点引导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投向《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东府办[2012]8号)提出的重点培育和发展高端新型电子信息、LED产业、新能源汽车、太阳能光伏、生物产业、新材料、环保节能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东莞市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的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新型电子元器件产业、集成电路(IC)产业、物联网产业、光伏产业、LED产业、装备制造业、生物医药产业、高技术服务业以及传统产业的高技术改造等。不得投资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房地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对外提供担保、借款等其他用途。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引导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两种引导方式对同一产业创业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六条 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市府办、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外经贸局、市府金融工作局、国资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引导基金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和监管。管委会在市府金融工作局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协调,但不直接参与引导基金运作。在管委会研究选择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具体指各基金公司申请拟与我市引导基金合作设立之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时,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等职能部门可对申请与我市引导基金合作设立之产业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作事项进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 引导基金由市财政下设独立事业法人单位或市国有企业作为出资代表人,并委托国有控股的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作为政府引导基金的执行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负责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策,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研究产业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趋势,提出发展产业创业投资的建议;

  (二)参股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

  (三)对拟参股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企业进行调查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引导基金投资方案;对引导基金合作方案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方案送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实施;

  (四)执行管委会决策方案,履行投资手续;

  (五)规范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定期向管委会及其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投资情况、参股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及跟进投资企业运作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文件;

  (六)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所支持的产业创业投资企业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七)按照《投资协议》,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实施退出工作。

  第八条 由管委会研究确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每年的管理费用,并按照委托管理的引导基金出资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

  第四章 阶段参股

  第九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产业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吸引和支持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的品牌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团队在东莞市发起设立新的产业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条 引导基金参股合作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产业创业投资企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须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二)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外商投资产业创业投资机构的实收资本应在5000万美元以上);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发起人出资不少于财政出资。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新设立的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注册地应在东莞市域内。

  (四)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产业创业投资管理团队或受托管理顾问机构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产业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有至少3个成功的投资案例。

  (五)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原则上优先投资于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及产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其他重点产业。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其他产业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东莞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参股的引导资金的1.5倍,且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产业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总资产的20%。

  第十二条 参股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以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出资方式为分期出资,按比例同步到位,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7年。

  第五章 跟进投资

  第十四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产业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引导基金与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

  第十五条 被跟进产业创业投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注册地主管部门的备案;

  (二)跟进投资项目必须在东莞市注册设立,且原则上限于设立5年内的未上市企业;

  (三)产业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必须为现金出资。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且投资额原则按照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价格与被跟进产业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六章 投资程序

  第十七条 材料准备

  (一)参股投资需准备材料:

  1、合作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方案;

  2、产业创业投资公司投资发展规划;

  3、主要合作方近几年管理业绩和成功案例,管理团队名单及资历,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履历材料等;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跟进投资需准备材料:

  1、跟进投资的研究报告;

  2、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章程;

  3、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4、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5、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6、产业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7、产业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8、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评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资料、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引导基金的扶持要求,投资方式是否符合规范等。组织就投资章程、合同等方面进行谈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产业创业投资机构申请和引导基金的合作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形成专家意见,并根据专家意见及产业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情况,形成合作方案,报管委会决策。

  第十九条 公示。经引导基金管委会批准的支持项目,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2周。对公示中发现重大问题的项目,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履约。获得批准的合作方案,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按规定办理有关法律文件和投资手续。

  第七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成立1年未投资或未按规定向企业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形成的股权,可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证券市场上市等形式适时退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投资项目退出时机进行考察,在退出时机成熟时运作退出,并及时将退出时机、退出方式等情况报告引导基金管委会。为体现引导基金的政策导向,可让渡部分收益给其他投资者和管理团队。

  (一)引导基金参股的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对引导资金不收取管理费,引导资金让渡不超过总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后的净收益)的50%;引导资金参股投资市内项目收益,特别提取该部分收益20%奖励其他股东和管理人。

  (二)引导基金参股的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对引导资金不收取管理费,对引导基金采用保本加固定收益合作模式的,引导资金年化收益不低于8%。

  (三)引导基金参股的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对引导资金按不超过投资余额的2.5%收取管理费,引导资金让渡不超过总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后的净收益)的20%;引导资金参股投资市内项目收益,特别提取该部分收益20%奖励其他股东和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企业上市情形除外,共同投资的产业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被跟进产业创业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根据有关协议执行,原则上产业创业投资企业与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签订的回购协议,承诺不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收益进行回购。对市内被跟进投资项目,引导资金投资收益让渡50%给被跟进产业创业投资企业。

  第二十三条 参股的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应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二十四条 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引导基金应优先于被跟进产业创业投资企业获得清偿。

  第八章 引导基金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必须选择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及日常监管工作。托管银行应每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和管委会办公室出具监管报告。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管理的托管专户需在市财政局指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开设,并由市财政局、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开户银行3家签订协议,明确只有接到市财政局的拨款通知后,开户银行方可办理资金拨付。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管理的引导资金托管专户,再拨付至被投资企业。

  第二十六条 引导资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管委会和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管理的托管专户的审计监督与指导,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原则不参与参股的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产业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产业创业投资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对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向委员会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府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