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嘉地税征[1998]138号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从事商业批发、零售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定额及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7-13
摘要:为贯彻落实好这一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嘉兴市本级从事商业批发、零售的定期定额个体商户的定额及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调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从事商业批发、零售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定额及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征[1998]138号        1998-07-13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精神,从98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征收率调减后,原按定期定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仍按原定税额征税,并相应换算调高营业额。为贯彻落实好这一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嘉兴市本级从事商业批发、零售的定期定额个体商户的定额及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调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1、从事商业批发、零售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其每月应纳增值税,维持不变;其核定月营业额在原有的基础上调增50%。

  2、从事商业批发、零售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仍按原核定税额征收,根据国税部门核定的定额相应调减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详见附件),进行重新核定。原浙嘉地税征[1997]111号文中适用商业批发、零售的带征率及级距同时废止。

  此次定额调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对应的国、地税分局之间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争取在7月底前做好定额调整、定额通知书的发放及定期定额数据库的修改工作,8月份开始应按新的定额征收税款。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7月13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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