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发[2005]33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2-28
摘要:在全省全面推行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是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夯实征管基础工作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管户到人、管事到位、人机结合”建立税收征管新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在实施日常管理时,发现纳税人有下列行为的,应书面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管理或行政执法建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二)未按规定开具、取得、使用、保管发票等违章行为的;

  (三)未按期申报纳税、申请延期申报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

  (四)催缴期满仍不缴纳税款的;

  (五)欠税纳税人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六)呆账税金核定、死欠税款核销,需进行实地调查的;

  (七)未按规定凭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及并向税务机关报告账户的;

  (八)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表》和会计核算软件说明书的;

  (九)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十)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器具或因税控装置发生故障导致数据出现差异的;

  (十一)经纳税评估发现申报不实或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不合理的;

  (十二)企业改组、改制、破产及跨区经营的;

  (十三)享受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经调查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

  (十四)纳税人有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十五)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应按照有关部门提出的需要实地调查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及时反馈有关部门;税收管理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现有关涉税事项需要处理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三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时可采取案头审查、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地调查(检查)核实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案头审查,即按照"人机结合"的原则,根据征收部门传递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和税收缴款书以及日常管理工作中掌握的纳税人相关资料,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的核对审查。

  第四十一条 纳税评估,即在案头审查的基础上对诸如零申报、异常申报或月份间申报数据相差较大等申报异常现象,通过科学的方法进行比对、分析,查找发生异常的原因。

  第四十二条 税务约谈,即通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约谈,了解、分析和判断其发生申报异常的原因。

  第四十三条 实地调查(检查)核实,即深入纳税人核算或生产经营场所,对其生产经营或纳税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检查)或核实。

  第四十四条 建立税源管理预警机制。税收管理员在进行日常管理、巡查巡访和纳税评估工作中,应及时对已掌握的纳税人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照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同行业税负及其预警指标,发现异常问题,及时上报预警报告。

  第四十五条 建立税收管理员工作日志制度。税收管理员下户开展对纳税人各项涉税事项的检查等工作时,按计划和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情况要有详细的书面记录作为工作底稿归档,要及时提出报告。

  第四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实地开展比较重要的检查工作事项时,应由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执行。

  第四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送达纳税人的税务文书,应填制有关文书,按文书传达程序办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规范税收管理员对所管纳税人的日常管理行为,统筹安排税收管理员到户进行的调查核实、宣传送达等各类管理服务工作,避免多头重复下户检查。

  第四十九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征收、稽查部门的联系,并根据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建议,填制有关文书,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建议传递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条 税源管理部门对办税服务厅提出的有关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纳税申报、各种涉税申请等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事项,要及时派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填制有关文书,及时反馈给办税服务厅。

  第五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选用税收管理员,要把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到税收管理员队伍中。

  第五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税收工作,政治业务素质高;

  (二)懂得企业经营管理、具备企业财务管理知识;

  (三)精通税收管理业务,有一定的基层税收工作经验;

  (四)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计算机操作技能合格。

  第五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税收管理员的政治思想工作教育,做好对税收管理员的岗前培训、定期轮训、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培训,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建立税收管理员能级管理制度。按照税收管理员的考核标准将税收管理员划分为一、二、三级,实行能级管理,与奖惩挂钩。

  第五十五条 基层国税机关应制定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和考核标准,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考核,建立奖惩结合的激励机制。

  第五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按照责任区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每两年轮换一次,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员也可以每三年轮换一次。

  第五十七条 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内部执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廉政监督,对税收管理员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税收流失或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发生的,或存在违规、违纪等不廉洁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在税收政策、业务咨询、辅导以及办理涉税事宜工作中服务意识不强、推诿、态度蛮横或故意刁难纳税人的,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在进行调查或检查工作中不负责任、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或反馈信息不及时、不准确,致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的,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责任。

  第六十条 对在办理涉税事宜工作中效率不高,未按规定的时限办结相关业务的,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违反《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人员十五不准》廉洁自律要求,到分管纳税人吃、拿、卡、要、报、借或者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对税收工作造成损害危害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十二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执行办法,并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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