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1998]42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出租土地使用权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9-14
摘要:对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若干年后出土地方连同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出土地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如果双方合同有规定金额的,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如果合同没有规定金额的,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征营业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出租土地使用权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8]420号        1998-09-14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分局:

  我局《关于对以出租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1998]377号)此文下发后,接到有关分局咨询如何确定出租土地使用权营业额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对以出租土地使用权直接收取租金的,以收取的租金为营业额。对于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不再进行分摊,全额计征营业税。

  二、对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若干年后出土地方连同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出土地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如果双方合同有规定金额的,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如果合同没有规定金额的,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征营业税。

                                                       1+成本利润率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

                                                       1-营业税税率

  (成本利润率为10%)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